刘鹏:保障公民体育健身权益 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学习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 鹏
(2009年9月11日,北京)
8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签署国务院第560号令,发布《全民健身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大群众期盼已久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亲切关怀和高度重视,必将对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我谈两点体会。
一、《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全民健身事业不仅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体育工作的基础,在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人际关系和谐、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早在50年代,毛泽东同志写下“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题词,为新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群众体育工作,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了到2010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奋斗目标,全民健身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的轨道。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也明确提出“明显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要求。去年9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强调指出,要继续发展群众体育事业,把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激发的群众体育热情保持下去,增强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培养人民健身习惯;要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让人民分享体育发展成果、享受体育带来的健康和快乐,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要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的全民健身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相对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体育需求,面对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国群众体育整体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群众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群众的体育锻炼意识不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较少,国民体质特别是青少年体质令人担忧;体育场地设施不足,城乡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开放使用率低,一些地方还存在侵占破坏现象;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等等。因此,制定一部对全民健身进行全面规范的专门性法规,从法律的层面解决阻碍人民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非常迫切,也很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与全民健身事业相关的政府投入、学校体育、公共体育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不同层次对全民健身工作提出了要求,彼此间互为补充,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民健身条例》是在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的,我国第一部系统的、专门的全民健身行政法规,是我国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体会,《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以下重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第一,在国家法规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参加健身活动来提高身体素质、提高生活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追求和愿望,《条例》把这种愿望和追求从法规上明确为“公民权利”、“合法权益”,并予以保障,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体育不仅仅是一种身体运动,更是一种教育手段、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和谐机制、一种财富基石,不仅与公民个人的生活幸福和事业发展密切联系,也与国家民族的繁荣兴旺息息相关。从法规的高度对公民参与全民健身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不仅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有重要历史意义。
第二,《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和科学发展观。身体健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一项利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更加关注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更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全民健身的体育热情。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条例》,顺民意、得民心,必将极大地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和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例》对一系列制约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并作了法规上的明确。目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社会体育资源的供给相对不足,是制约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最大矛盾。《条例》明确了,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应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居民住宅区应安排健身活动场地,还特别提出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关于青少年健康问题,社会十分关心,《条例》提出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活动等等。《条例》还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这些制约全民健身事业的问题一定会逐步解决,全民健身事业必将得到更大发展。
第四,《条例》建立了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化机制。全民健身事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需要用长效机制来保证的长远性事业。《条例》明确了,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各级政府都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计划。《条例》还把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条例》还对全民健身事业长效化机制的其他若干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之,《全民健身条例》的重大意义是多方面的,我们还要进一步深刻领会。
二、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首先,我们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体育总局正在编写《条例》释义,以便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条例》内容。国家体育总局将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学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也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同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系起来,并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条例》的学习活动,使每一名体育工作人员全面、准确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知《条例》的各项内容。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条例》影响,引起全社会重视。
第二,抓紧做好《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和制定工作。《条例》是全民健身工作的纲领性法律规范,其内容还需要配套的规章制度去落实。例如,要抓紧完善修订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履行相应职责,做好全民健身计划的制定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保障等各项工作,根据《条例》加强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制度建设,将《条例》落到实处。再比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要抓紧完善和修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制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具体条件与要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完善等,都需要体育部门加紧工作,尽快出台相应规定,逐一落实。
第三,加强执法,使《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学习、熟悉《条例》的基础上,要对照《条例》进行检查,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要积极主动与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各界群众加强联系与合作,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要加强执法监督,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保护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在适当时候,国家体育总局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条例》贯彻落实。
《全民健身条例》的制定,一直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有力领导、高度重视。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各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热情帮助。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体育部门继续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同时,也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全民健身工作,关注体育事业的发展。在此,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全民健身工作光荣而艰巨,全民健身事业任重而道远。我们将本着对事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努力工作,为开创全民健身事业的新局面,推进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