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条例》是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访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司长张剑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60号国务院令,公布《全民健身条例》。《条例》的公布实施,为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开展、保障人们在全民健身运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是全民健身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9月8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司长张剑。

问:《全民健身条例》是一部怎样的立法?您怎样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答:《全民健身条例》是由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包括体育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制定的法规。它是宪法、法律有关原则和规定的具体化,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和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立法。

《全民健身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大众体育、全民健身进行的系统的全国性立法。它的颁布实施,既是基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也正值中国体育面向新时期、面临新任务、谋求新发展之际,体现了当代中国体育发展鲜明的时代特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大家可能注意到《条例》总则中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的权利”的表述,将体育与人权相联系,这在我国的立法文件中是第一次,意义深远。

这也让我想到日前国务院发布的我国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该计划就国家促进全民健身的目标和措施进行了扼要而系统的表述,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反映了全社会对于全民健身在体育工作、社会生活、国家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新认知。面向全民健身进行系统立法,展现了可贵的民生意识和公共服务视角,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体育工作、立法工作中的深刻体现;《条例》为落实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实现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提供了法律保障,反映了在新的历史时期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内在要求;《条例》进一步体现和突出了全民健身事业的法律地位,这说明全民健身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不仅仅是一般的政策倡导、政府号召,而是政府的法定职能,是公共服务的内容之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的重大进展和重要标志。

问:《全民健身条例》与《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等体育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体育法》是199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全面调整体育事务的行业基本法。《全民健身条例》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针对全民健身工作管理的专门的行政立法。相对于《体育法》,《条例》一方面是对有关全民健身内容的细化和延伸,另一方面,在国务院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对体育法中的未尽事宜予以补充,根据全民健身管理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创建新的制度规范。所以说,《条例》是在《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指导下,全面系统地规范全民健身工作的行政管理法规。

全民健身计划是旨在实施全民健身的全国性规划,并在实践工作中以《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具体形式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属于规划类文件,但由于《体育法》确定了其法律地位,《条例》设立专门一章进一步对各级政府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因此使得全民健身计划的制订不取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观意愿,而成为法定责任;全民健身计划也不是阶段性任务,而成为国家的一项长期计划。

问:下一步就《全民健身条例》的配套立法和制度建设还将做哪些工作?

答:一部《条例》的出台当然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制订相关配套立法,特别是对那些重要、复杂的问题,要根据《条例》确定的原则或授权,由相关部门以及地方进行细化。眼下需要抓紧做的工作包括: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健身市场安全规范管理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尽快确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目录,并制订审批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条件和程序;二是制订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管理,既包括对义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的管理规范,也包括针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指导的执业者,《条例》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因此要结合高危项目的确定和经营管理,抓紧制定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上述工作是事关全民健身市场繁荣发展、规范管理的十分迫切的工作。

还有一些方面,比如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利用问题,《条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全面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这些规定。因为学校体育场地的开放涉及多方面的复杂问题,涉及不同地区及个体的差异,开放当然不是无条件、无秩序的,如何做到有序开放、有效利用,政府如何予以支持,如何处理好必要的收费与服务的关系,都需要逐步完善配套的制度。另外,《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5-2010)》也即将完成使命,新周期的《纲要》也要抓紧研究制订。这给主管部门以及各地区的后续工作提出了要求。关于配套制度建设,这里只是列举几个方面,《条例》中的很多内容都需要按照层级完善制度,使全民健身的规范管理体现在每一项工作中,防止粗放化,同时还要特别重视执法和监督,确保落实。《条例》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有效实施还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艰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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